湖南省电子卖场最新问题答疑
发布日期:2024-02-19 浏览次数: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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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卖场能不能支持议价?发现供应商资质有不合法、违规的行为,财政能不能直接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电子卖场不支持议价。因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价格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同时,采购人按网上报价支付结算也有助于采购单位的廉政建设。供应商对特定地域、特定采购人的价格优惠可以体现在价格折扣中。
发现供应商或商品资质违规,财政部门应立案调查,发布处理决定认定供应商违反管理办法、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可以根据处理决定废止系统自动生成的合同重新采购,运营商可根据财政部门的认定将问题商品强制下柜或标记为“自有商品”;情节严重的可退回电子增信;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责令赔偿损失。除不可抗拒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外,入驻供应商拒不履行合同或两次验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或验收后不履行约定的售后服务义务的,由运营商退回电子增信、不予退还增信、一年内不再受理新的增信。
供应商应遵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入驻承诺,服从运营商执行相关处理、处罚。财政部门没必要直接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2、哪些情况可以合同补录,不进电子卖场的供应商能否补录?商品价格高于电商平台的价格,该怎么处理?
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人可事后凭发票在电子卖场补录采购合同,并说明原因。特殊情况包括:采购人当时的环境不能支持电子卖场下单直购的情形,如野外作业没有网络、停电、断网,供应商没有入驻电子卖场且无法替代等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固定供应商频繁发生的小额零星采购如打印、加油、维修等,采购人可以定期集中下单、定期结算,无需补录。
发现商品价格高于电商平台的价格,采购人应该网上举报,暂停下单直购。网上举报先由运营商处理,供应商拒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立案查处。其他供应商、单位个人、其他违规问题都可以在网上举报。
3、希望供应商举报、商品举报、投诉等受理不要放线上,直接都线下受理解决,后续三方全部陷入到处理举报查证的过程中。
网上举报的事项先由运营商处理,按照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入驻承诺进行协商。运营商协商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或相关情况无法查证的,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立案查处。这样,即可化解部分因供应商不熟悉政策造成的差错,也可以减轻财政部门的监管、查证的压力,同时还将财政部门的监管与具体采购项目隔离,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只有立案或列入检查计划,才可以启动对采购项目的检查。
4、国库和预算什么时候能和电子卖场打通?信息化工程类型项目,涉及到货物、服务、工程,是否需要进行拆分下单?
国库、预算和电子卖场打通是预算管理一体化的重要部分,目前正在按照整体安排稳步推进。
政府采购的工程品目(B类)并没有信息化工程,只有建设(施工)工程,因此,所谓“信息化工程”项目不是工程,是无法整体下单的。如果信息化项目涉及到货物、服务、施工,应根据采购需求进行拆分。另外,提醒大家注意:B类工程仅指施工,与修建、改建、扩建无关的维修、装修是服务,不属于工程。
5、建议提升和缩短电子增信办理时间和流程;合同补录是否可以限制成交笔数、类目成交总额;
提升和缩短电子增信办理时间和流程已在规划和开发中。
补录合同是采购人特殊情况下线下采购的信息公开,并且异常公告已经给予采购人和公众警示,具体笔数和金额由采购人自行承担主体责任。
6、单位维修超过限额如何操作?食材配送、汽车维修、会议培训、党校培训怎么操作? 2类会议是否允许线下采买?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采购,应纳入电子卖场直购或竞价。同一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采购人可以定点直购。食材配送、汽车维修、会议培训、党校培训等,如果单次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就属于这一类。但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依法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7、电子增信可不可以降低额度?希望省厅出台管理供应商和商品政策。
电子增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提供的信用担保,是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报价和履约的双重保证。完全放开供应商门槛的前提下,电子增信额度的确定,既要考虑采购人对供应商不履约、不提供售后服务的追索要求,又要兼顾在供应商的财务能力。总体来说,在降低供应商门槛和费用的工作有目共睹。
除政策管制的极个别商品外,供应商和商品的管理由运营商根据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进行,财政部门不参与供应商和商品的管理工作。运营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范并公开,供应商入驻审核已基本控制在1个工日之内,商品入库审核工作也在不断加强,根据商品入库量大的新要求正在进一步加强商品规范管理。
8、采购人、供应商能否终止自动生成的合同?
根据电子卖场管理办法,采购人、供应商不能终止已生成的合同。因不可抗拒力导致合同终止的,采购人应及时发布合同终止公告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如果采购人、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应由财政部门认定合同无效,终止合同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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