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3 浏览次数:3091
政采云代办,仅需299,政采云托管仅需799/年,18953230310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全区采购人实施通用货物、服务及小额维修工程采购活动的重要平台,具有商品品目齐全、供应商资源丰富等优势。为进一步营造电子卖场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明确商品质量责任,是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加强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有助于打造公正公平、公开透明、阳光运行的政府采购环境,提升采购活动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对推动诚信管理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要建立商品质量管理机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适用于本地区的商品质量问题处理机制。要明确机构内部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做到专人专管。要建立商品质量问题反馈通道,并在电子卖场公开,促进各采购当事人商品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反馈。对接收到的商品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涉及需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应积极协调配合完成移交。
(二)采购人应建立商品质量反馈机制。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合理安排采购预算,制定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采购需求。建立科学严谨的验收机制,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检测和评估,确保采购商品符合预期要求。建立商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对商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反馈。
(三)供应商应依法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在电子卖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商品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上架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电子卖场相关管理要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义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检验合格的商品,并提供商品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
(四)各部门应加强商品质量协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为采购人提供更加透明、便捷的采购环境。对违反商品质量管理的供应商,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确保电子卖场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加强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的责任分工
(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卖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线下商品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卖场商品质量问题线索,开展线下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各采购当事人商品质量管理的引导宣传工作。引导各采购当事人提高商品质量意识和识别能力。鼓励各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向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反馈或举报商品质量问题,指引采购人选择优质商品和服务,共同维护电子卖场的良好秩序。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要求审核商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审核供应商上架商品。对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严格上架要求的,应加强审核把关。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反馈和社会公众举报的商品质量问题,及时反馈本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供应商商品质量违规行为开展诚信考评。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品质量问题的抽查或检验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信用考评规则》对违规或失信供应商进行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