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5 浏览次数: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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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
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发〔2024〕11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政策支持,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突出“四敢”导向,有力有效破除隐性壁垒、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保障、强化担当服务,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提质升级,推动民营经济综合实力稳步增强、地位显著提高、实现高质量发展。
强化预期性目标引导,未来5年,力争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稳步提升。
二、打造公平发展环境
(一)破除准入准营壁垒。制定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实施规范,全省统一执行。涉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省级建立市场准入准营壁垒投诉处理机制和平台,对反映的壁垒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完成程序性回复,原则上1个月内予以解决答复,保护投诉者隐私,典型案例在全省通报。
(二)破除所有制歧视。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其中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9类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13类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8类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清理行动。
(三)强化政务信用约束。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拖欠账款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判信息,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特许经营、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或合同中的违约失信信息,计入其政务信用记录。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在当年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限制其申报政府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示范等。
三、加大政策要素支持
(四)提高政策科学性可得性。各级各部门制定涉企政策,要以惠企宜商便民为基本着眼点,审慎出台收缩性、抑制性举措。涉企政策调整应根据实际设置1个月至1年时间不等的合理过渡期。全面应用全省统一的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严格落实涉企政策及时发布、惠企事项全面上架、奖补资金应兑尽兑要求,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兑现落实清单管理、每月通报、季度评估、年度考核机制,推动实现全省涉企政策“一站通查”、惠企事项“一站通办”、奖补资金“一站通兑”、普惠待遇“免申即享”。
(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落实落细国家延续实施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00万元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支持企业的投资补助、奖励奖补等财政扶持资金,在正式确定具体企业和金额后,原则上1个月内全额拨付至企业账户,不得挪用截留滞缓。
(六)加大融资政策支持。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畅通民营企业股、债、贷三种融资渠道。开展产业链、专业镇“四个一”(一条产业链或一个专业镇、一批中小微企业、一家金融机构、一套融资方案)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4年年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增强山西省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信通三晋”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持续推广中小企业“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发行基础设施REITs。省级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牵头,与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构建二八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七)加大人才和用工政策支持。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和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人才飞地”,在省外全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全职聘用人才,享受在晋人才相关政策。建立用工规模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名单,明确人社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服务。非公企业及其职工在“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在35%的基础上实现有效提高。
(八)加大用地政策支持。根据国家部署,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探索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和市场变化在混合产业用地中合理转换产业类型,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省级用地保障清单中的民间投资项目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九)加大降成本政策支持。降低“个转企”成本,对转企成功的,补助设立财务账户费用1200元,及一次性3000元奖励。研究降低新立项项目在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降低物流、融资、用工、用能、用地等企业经营成本。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
四、坚定维护合法权益
(十)清理拖欠账款。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将清理拖欠账款问题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作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收支等审计的重点内容。健全拖欠账款清理与巡视、督查、信用管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力度。
(十一)提升法治护航水平。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不影响执行效果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被执行人申请先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有效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开通涉企行政复议“绿色通道”。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开展全省政法系统从严纠治政法干警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专项行动。
(十二)规范涉企监管执法。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省级统一明确“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具体情形,以包容审慎监管促经营主体创新。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市县根据实际设立“企业安静期”,期间非紧急特殊情形,不对企业开展常规性执法检查。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2024年依法集中排查、清理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五、促进民企转型提质
(十三)引导健全公司治理。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库的民营中小企业,延续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的政策。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研究出台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指导意见。支持引导我省晋商联合投资平台发挥资本、人才、科技、项目优势,抱团发展、协同转型。
(十四)支持提升创新能力。我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中国(山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目录和支持政策,对经评定产品的省内生产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首版次软件,省级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由其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十五)支持产业优化升级。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产业链、专业镇投资制造业项目,享受同等扶持奖励政策。制定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对年度网络交易规模超5亿元且同比增速达50%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持续开展“万企兴万村”山西行动。公开发布一批优质文旅康养资源项目,招引行业龙头民营企业战略性投资开发运营。按季度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三张项目清单”,以市场化方式洽谈投资。
(十六)加强民营经济人士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每年举办省级商协会党务工作者培训班,推动商协会、非公企业党建由“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和人才库。提高企业家地位,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探索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政府经济顾问。实行青年民营企业家培育“导师制”。每年轮训300名以上青年民营企业家。定期开展山西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山西省工商联民营经济工作先进表彰、山西省优秀企业评选。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民营经济工作,研究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推动政策细化落地,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项目。把民营经济增加值、民间投资、向民营企业配置资源要素等相关指标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十八)双向建立“亲”“清”政商关系。细化落实好《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把故意和过失、因私和因公、违规和试错区分开来,通过容错免责打消干部“洗碗越多摔碗越多”的顾虑,切实保护提高干部敢为、坦荡支持民营企业的积极性。民营企业家要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十九)凝聚浓厚共识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政策,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开展“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巡礼”系列宣传活动。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对大要疑难案件挂牌督办。选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
(二十)做好监测评估。按季度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强化涉企政策的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配套举措,加强协同配合,狠抓政策落地兑现。组织开展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和第三方评价,增强民营企业“真金白银”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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