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中国”上有不良行为记录,还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发布日期:2024-06-20 浏览次数: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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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啊,有一位供应商朋友向采小蜜咨询了一个问题,在“信用中国”上有不良行为记录,还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采小蜜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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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信用中国”上的记录名单有哪些。

如上图所示,“信用中国”的查询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信用信息分类查询,一类是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不同的类别下,又有多种情形的名单可供查询。



那么,哪些情形是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呢?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较大数额罚款,《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认定“较大数额罚款”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也就是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录,以上这些情况是不能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那么,不属于上述列明的情况,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令第654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所以呀,在“信用中国”上有记录的各种情形,除了明确规定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之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也会导致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受到诸多限制。各位供应商朋友要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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