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平板电视8件的竞价采购竞价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次数:253

采购方: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项目标号:62024112721441869

全国政采云代办,仅需299,政采云托管仅需799/年,详询:18953230310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平板电视8件的竞价采购 

 项目编号:62024112721441869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以余  18868422356 

 报价起止时间:2024-11-28 12:38  -  2024-12-03 11:30 

 采购单位: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供应商规模要求: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参数要求购买数量控制金额(元)意向品牌
平板电视核心参数要求:
商品类目: 平板电视; 尺寸:大于等于100寸;屏占比:大于等于98%;CPU主频:大于等于1.4GMhz;

次要参数要求:
8台120000.00-

 
 买家留言:请严格按采购需求进行报价。 


 附件: 平板电视采购需求.doc
 

 响应附件要求:必须上传产品品牌、型号、及核心参数、不少于3年的质保承诺书。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至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上城区 闸弄口街道 秋涛北路413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商务要求
价格要求投标报价包括支架、供货、运输、搬运、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人员(包含人员工资、加班工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人员食宿与交通、工具、办公费)及税金等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
交货要求及交货地点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签订合同后,接采购人供货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后交付使用。 2.交付(实施)的地点(范围):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下辖8个大队每个大队1台,具体的送货地址为:①一大队:位于临安区玲珑高速收费站内。 ②二大队:位于萧山区宁围镇沪杭甬高速公路萧山收费站内。 ③三大队: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杭新景高速公里杨村桥收费站内。 ④四大队:位于杭长高速公路余杭区仙宅收费站内。 ⑤五大队:位于西湖区杭新景高速公路杭州南收费站内。 ⑥六大队:位于下沙经济开发区绕城下沙收费站旁。 ⑦七大队:位于淳安县汪宅千黄高速汪宅收费站出口旁。 ⑧八大队:位于桐庐县横村临建高速横村收费站出口旁。
服务要求4.1、质保期:供应商提供所有产品须为供货之日半年内生产,并自验收入库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内如产品出现故障而按照约定更换的,该部件质保期重新计算。 4.2、质保:要求投标人提供质保服务,并在承诺函中明确投标本项目设备质保由投标人承担。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4.3、服务响应时间:提供7×24小时的电话响应服务,接到采购人产品质量申告电话后,投标人2小时以内响应,4小时到达内故障现场,8小时排除故障,对于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应提供可行的升级方案,并提供周转设备或更换设备。 4.4、质量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正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5 设备停产后应继续提供质量保障服务(含备品备件),服务终止时间与最后一批设备交付时间间隔不低于 6 年; 4.6产品停止服务时间应提前 1 年告知; 4.7 应明确产品发布日期; 5.所供产品交付使用时,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到货核验单(需采购人经办人、复核人、投标人签字盖章)、产品拍照图片、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售后服务承诺函、三包凭证、现场清点记录、原配附件(如有)。 5.安全责任规定:投标人及所派人员的事故和因投标人或所派人员工作过错造成的安全管理事故,投标人自行负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违约责任11.1、采购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采购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除不可抗力外,采购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投标人可要求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日支付款项,违约金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投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采购人解除合同。 11.3、投标人所供产品与合同要求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预付款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有关条款索赔,且赔偿额不受合同总价的限制。 11.4、投标人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转由第三人承担,采购人可解除本合同,且投标人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发生损失的,投标人还应赔偿采购人损失,且赔偿额不受合同总价的限制。 11.5、除不可抗力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产品,那么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产品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产品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交付产品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采购人有权在要求投标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投标人解除本合同; 11.6、投标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未按承诺提供售后等服务的,每发生一次应向采购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11.7、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产品的违约金在结算合同尾款时一次性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由投标人在收到支付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另行支付。 11.8、采购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投标人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采购人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投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1.9、投标人及所派人员的事故和因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派人员工作过错造成的安

 



请进
提交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