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VS《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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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两法的背景

1. 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关系的处理

如果我们去考察全球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之间立法关系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种是我们国家的情况,既有《招标投标法》,也有《政府采购法》,是两法并存的情况。经过大量考察,发现我们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在其他国家很难见到。

其他国家是什么情况呢?他们一般只有一部类似《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虽然有些国家,比如埃及、科威特这些国家,他们的立法直译过来的叫法类似于《公共招标法》,但仔细看它的内容,「公共」指的还是财政性资金,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还是相当于我们的《政府采购法》。

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好像并不会为一种采购方式单独出一部《招标投标法》。可能有朋友会问啊,那他们国家「招标投标」相关的内容怎么体现呢?

有的是作为政府采购下面的特殊采购程序,做了单章的规定。还有的是另行做了一些相应的文件、指南,作为补充……总之,模式是非常多的。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两部法律并行,且每部是由不同的国家部委推动起草的情况,几乎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2. 《招标投标法》的起草背景

 《招标投标法》是由国家发改委推动起草的。

国家发改委,在 2003 年之前叫国家计委。我们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计划加市场,其中,计划经济在我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非常高的,意味着国家计委地位非常强。

那么发改委牵头起草的《招标投标法》,它的适用范围也很广。

「以工程为主」,意味着横跨了若干部委,房建与市政工程,有住建部;水利工程,有水利部;交通公路工程,有交通部……虽然这些都属于各个行业的部委来管,但从统筹角度来说,无疑还是国家发改委。

3. 《政府采购法》的起草背景

 《政府采购法》是财政部主导推动的。

财政部是有预算的一些相应的工作,通俗来说,「管钱的」。

虽然本来应该是人大在立法,但是人大可能力量不太够,也没有那么多资源,于是往往是委托某个部委进行的。部委资源相对雄厚,对调研、专家等资源也都比较熟,所以部委先起初稿。经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现在已并入到司法部),最后再到人大。

02

两法的交叉区分


由于这两部法律的历史渊源,它们之间有一定的交叉地带。在实践当中,这些交叉可能会给大家带来比较大的困惑。

1. 工程及其相关的项目,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如果使用招标的采购方式,就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个问题是比较明确的。

《招标投标法》先出台,明确「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就适用本法」,且对于工程项目作了规定,无论是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这种服务,还是跟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都适用《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出台的,比《招标投标法》晚了两年多。在这部法律当中,也明确指出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如果当时不这么写,很有可能遭到这些部委的强烈反对,也不是很容易成功出台。

所以说,虽然《招标投标法》上面没有明确说「工程」二字,但纵观它的全部内容与实际调整范围,叫它「工程招标投标法」也比较贴切。

2. 如何界定「工程」

既然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那什么是工程呢?

 2012 年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强调了一个概念:新、扩、改、装、拆、修,这6个字。

新建、改建、扩建属于工程,装修、拆除、修缮属于跟工程密切相关的,跟这些无关的,就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

这个文件可以说是一个划时代的文件,有了这个规定,大家在招标的实践当中就相对理得比较清楚。

3. 如何界定「货物」

工程的界定清晰了,那么跟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什么意思呢?

 第一个要求,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工程除了解决质量安全的主体框架之外,还需要很多安装设备来发挥使用功能,这是我们建筑使用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比如中央空调、水处理设备,如果把这些东西抽掉,工程就无法使用了。如果是可活动的电器,跟工程的关系就比较远,不太符合密切相关这个规定。

第二个要求,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比如一些高大上、奢华的设备,可能不是工程必须的,就不符合要求。

第三个要求,设备、材料等。强调了建筑本身所需的设备或者建材,比如混凝土,已经是建筑物自身的一部分了,那肯定是密切相关的东西。

4. 如何界定「服务」

跟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我们已经清楚了,那么怎么判断「服务」和工程有没有密切相关呢?

2012 年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分得非常清楚,这里它强调了一个概念: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这类服务是直接服务于工程建设的,虽然跟工程后续使用关系不大,但跟施工阶段密切相关,因此也属于工程项下的。

5. 依法不招标的工程,适用竞争性谈判与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一旦用了招标投标,就不归财政口管了。

如果不招标,在《招标投标法》的逻辑体系里,就可以直接签订合同。但在《政府采购法》体系里,还有一些套路的。2015 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非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还得归《政府采购法》体系管,需要依法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去处理,比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讲到这里,这节课就结束了。这节课给大家分享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就是政府采购工程这个事情,在两法之间飘过去、抢过来的格局,希望大家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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