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报五类政府采购信息错误发布具体内容
发布日期:2024-07-20 浏览次数: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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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通报,近期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网站监测信息中,发现该省政府采购信息存在多字、漏字、错别字,援引文书不正确,时间日期使用错误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河北省财政厅整理了相关问题。
通报显示具体问题有5类:文字表述不正确、援引文书不正确、时间日期不正确、标点符号不正确、专有名词不正确。例如:“登录”误写为“登陆”,将“账户”误写为“帐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误写为“《招标投标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误写为“《政府采购法》”;个别政府采购信息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填写不规范。如将“市场监督管理局”误写为“市场管理局”,将“高级人民法院”误写为“高法院”等。
河北省财政厅要求,各信息发布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信息类别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相应栏目发布信息。其中,“行政裁决”栏目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信息;“监督检查”栏目发布监督检查处理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信息;“行政处罚”栏目发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河北省财政厅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作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和财政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考核与检查指标体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基础性错误政府采购信息汇总表)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有关问题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近期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网站监测信息中,发现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存在多字、漏字、错别字,援引文书不正确,时间日期使用错误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具体问题
(一)文字表述不正确。个别政府采购信息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如将“登录”误写为“登陆”,将“账户”误写为“帐户”,将“签订合同”误写为“签定合同”,将“利害关系”误写为“厉害关系”,将“获缺误写为“获取获缺,将“区委宣传部”误写为“区宣传部”,将“犯罪记录”误写为“犯罪纪录”。
(二)援引文书不正确。个别政府采购信息法律法规名称填写不规范。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误写为“《自然保护区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误写为“《计量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误写为“《招标投标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误写为“《人民调解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误写为“《政府采购法》”。
(三)时间日期不正确。个别政府采购信息将“下午2点”误写为“下午14点”,将“下午5点”误写为“下午17时”。2月、6月、11月无31日,个别政府采购信息中时间为2月31日、6月31日、11月31日。
(四)标点符号不正确。个别政府采购信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专用名词未加双引号。如将“双随机、一公开”误写为“双随机一公开”。“十四五”规划、“放管服”改革和“一带一路”中的十四五、放管服和一带一路未加双引号。
(五)专有名词不正确。个别政府采购信息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填写不规范。如将“市场监督管理局”误写为“市场管理局”,将“高级人民法院”误写为“高法院”,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误写为“公共交易资源中心”,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误写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误写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二、发布要求
(一)栏目要求。各信息发布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信息类别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相应栏目发布信息。其中,“行政裁决”栏目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信息;“监督检查”栏目发布监督检查处理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信息;“行政处罚”栏目发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二)格式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其中:格式规范中的“其他补充事宜”,应当是格式规范未明确、但依法依规确需公开的内容。
(三)时限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其中,采购结果信息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予以公告,采购合同信息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四)内容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其需要公开的附件中不得涉及第三方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出现错字、别字、漏字、重字、不规范用语等错误信息;相关地名、法律法规名称、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等专有名词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五)发布限制。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信息不得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负责。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发布主体对其发布及授权发布的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加强内控管理。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
(三)做好监督考核。省财政厅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作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和财政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考核与检查指标体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基础性错误政府采购信息汇总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