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7-09 浏览次数: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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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14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4〕4号
刘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公平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财政部积极优化政府采购交易制度,持续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不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
对于您所提出的不能一刀切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建议,我们十分赞同。我们认为,投标保证金是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减少随意弃标、围串标现象的重要保障。同样,履约保证金是促进中标供应商诚信履约,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在中央层面,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取消保证金的政策。实践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为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近年来,财政部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政策文件中,多次要求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二、关于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作为供应商的法定救济渠道,多年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采购公平公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相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这也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诚如您所言,实践中一些供应商没有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借恶意投诉干扰采购项目正常开展,给采购人带来损失。对此,财政部门依法对恶意投诉等行为实施惩戒。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属实后,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并发布处罚公告,禁止投诉人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外,对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上述惩戒措施之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改,研究完善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
对于您提出的供应商虚假承诺中标的情况,近年来,财政部持续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问题。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大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关于加强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
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政府采购供应商“不敢失信”的市场氛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专栏,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现与“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信用信息共享,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完善政府采购领域公平诚信体系,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四、关于建立全国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共享机制
政府采购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近年来,财政部着力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要求包括意向公开、采购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在内的政府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集中统一发布,并实现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一站式”查询,社会公众及各级财政部门都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归集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共享。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4年6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