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能否与招标公告中的采购需求内容不一样?
发布日期:2024-06-18 浏览次数: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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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能否与招标公告中的采购需求内容不一样?
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因此,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应当与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一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问:采购人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可以直接选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吗?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对于“自行采购”的理解有两种:一是集采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这类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二是集采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这类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本单位的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可以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问: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是否应当参与评审打分?
答:采购人代表作为竞争性磋商小组的成员,应当履行评审职责,与其他评审专家一样参与评审打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问:某电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因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招标文件中能否要求投标人年营业额须达到1亿元?
答:这个要求是违规的,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经济专家能否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并未对担任组长作出行业限制规定,但要注意,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