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框架协议联合征集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0 浏览次数: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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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框架协议联合征集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 |
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各州(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充分发挥市场规模效应,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经省财政厅同意,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共同开展了台式计算机框架协议联合征集工作,形成征集结果。现就执行框架协议联合征集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结果执行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关于“跨级次、跨地区统筹确定征集主体推进实施”、《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云政办函〔2024〕7号)关于“全省联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规定,以及框架协议采购实施方案和征集文件,全省各级采购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的,原则上应当执行联合征集入围结果。其中,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以及乡镇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采购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的商品。 如有地区单独组织框架协议采购、不执行联合征集结果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书面备案。 二、统一订立框架协议 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作为联合征集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征集文件约定,统一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订立框架协议,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线上订立协议。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框架协议订立后,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入围供应商入驻交易平台、提供其代理商名单及委托协议,并展示入围商品信息。 三、合同授予与履约评价 采购人应当按照框架协议约定,在资产配置标准以内,以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方式,通过交易平台将采购合同授予入围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采购人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统一使用交易平台中的合同文本格式签订合同,并及时备案合同。 若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及其服务,且入围供应商及其委托代理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价格以下的,采购人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并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由其单笔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和采购合同一并存档备查,电子卖场商品比价及沟通记录可以直接作为有关证据材料。 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要求等,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但不得在合同授予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等。采购人应在验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交易平台记录并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采购人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四、日常管理与监督处理 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根据框架协议采购有关制度,以及征集文件、响应文件和框架协议有关约定,组织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入围商品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合同授予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其他事项 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后续开展的其他框架协议联合征集结果,如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通用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杀毒软件等,经云南省财政厅同意后,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