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4-07-05 浏览次数: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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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民营经济是成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成都加快建设中国西部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民营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长,民营经济规模持续提升,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市场公平准入
1.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优化升级“蓉易办”平台,进一步便捷准入准营准出,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数字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逗号前为牵头单位,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建设社会资本“蓉易投”平台,向民营企业滚动发布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城市机会清单、政府购买服务机会清单,及时更新投资促进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等)
3.鼓励招标人对相关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监管,升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的项目信息发布、智能推荐、在线对接、投标服务、问题反映等功能,保障企业平等便利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资交易中心,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4.建立市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择优推荐争取国家、省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金融办、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局等)
二、支持参与政府采购
5.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资交易中心等)
6.对于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发展壮大和数字化转型
8.实施培优育强龙头企业计划,对首次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围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9.支持民营企业上规发展,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入库工业企业,当年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10.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2025年年底前,统筹安排不低于3亿元资金,支持不低于300户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综合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上云企业,分别按上年度上云费用的20%、30%、40%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
11.组织开展“百万商家上线”活动,鼓励电商平台为个体工商户免费开展运营服务培训。(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12.支持符合条件的临街商铺开展外摆经营,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对集中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委)
13.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深入实施“个转企”三年行动,优化完善“个转企”支持政策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支持纳入重点培育库、实施精准帮扶,鼓励区(市)县出台“个转企”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4.深入实施普惠信贷工程,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特征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依托“蓉易贷”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集成各类信贷产品,方便企业获得信贷产品信息。(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行四川省分行营管部)
15.开展“民企首贷通”活动,对银行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1%给予每户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行四川省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等)
16.支持民营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对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3项支持金额合计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等)
17.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18.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纳入成都市上市后备重点库的企业,分阶段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等)
六、强化人才和用工保障
19.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人才飞地”,在市外全资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经备案认定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在蓉人才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等)
20.支持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蓉漂计划”“蓉城英才计划”,按标准给予入选人才(团队)相应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自主认定2名《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D类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1.鼓励开展以企业“订制班”为代表的项目制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2.持续优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服务,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赋予职称评审权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23.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纳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产业项目(工业用地)相关问题稳妥解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4.推行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依法依规优化供地流程。对工业用地灵活采取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供地方式,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
25.允许有园区运营经验的民营企业按照“工业上楼”要求建设标准化厂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比例分割转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八、加强新型生产要素供给
26.围绕智能生产、智慧治理等重点领域每年发布不少于500条城市机会清单。支持民营企业在元宇宙、人工智能等领域打造引领性场景,对经评审认定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等)
27.加大重点应用场景向民营企业开放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税务局等)
28.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算力券”“零碳券”购买科技服务、算力资源、碳核算、碳足迹认证等开放共享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
九、支持参与重大科技攻关
29.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攻关一批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对政府出题类项目,按照评审金额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企业出题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0.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年度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市重点监测企业每增加3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专精特新企业每增加2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31.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一批面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择优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补助,对中试平台按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2.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对民营企业等主体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可依法依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鼓励国有企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提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应用场景、试用环境并先试先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推动提升国际竞争力
33.支持民营企业参加纳入“川行天下”名录的境外展会活动,并按照对应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34.支持中小企业降低贸易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信用保险融资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35.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搭建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十一、优化信用服务
36.分批次在不同领域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同步实施“合规一码通”模式,推动数据“多跑腿”、企业“少跑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
37.发布成都市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在资金申报、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8.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修复提示与流程指引,推进信用修复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9.动态更新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40.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免检机制,除涉及安全底线监管等必检事项外,对作出经营承诺的经营主体,非举报投诉原则上不入企检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41.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完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优先运用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42.探索建立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十三、强化合法权益保护
43.依法遏制虚假诉讼、恶意“维权”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4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规定的产业领域内,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依托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等)
45.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定期举办民营企业法律业务专题培训会。(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十四、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力度
46.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对拖欠金额大、欠款周期长的开展市级联合督办,严格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考核审计范畴,加快清偿拖欠账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
47.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的司法支持,推动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司法局等)
十五、强化政企互动交流
48.建立市领导牵头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困难问题工作机制,举办形式多样的政企交流会,深化各层级各行业“对话书记”活动,构建线上线下协同、沟通交流及时的政企互动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工商联等)
49.打造企业服务总客服,做优“12345亲清在线”,完善民营企业问题提速提级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十六、营造尊重支持民营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50.加大评选表扬力度,在劳动模范等评选推荐中,按规定向优秀民营企业家适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相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
51.开展“民营企业家风采”宣传行动,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先进典型事迹。(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等)
52.实施新生代企业家政治事业“双传承”工程,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
十七、加强政策落地落实
53.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发改委等)
54.跟踪调研政策落实情况,适时评估民营经济政策效果,对涉企政策调整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5.健全民营经济运行监测指标体系,发布成都市民营经济发展白皮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
本政策及配套实施细则通过“蓉易享”发布和申办。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