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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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采规〔2024〕3 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电商: 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落地,经研究,现对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规〔2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办法》附件1第十一条“十一、电商应为辽宁省政府采购业务保有专属库存,且在辽宁省内有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仓库(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具有能覆盖辽宁区域配送的完善的物流体系,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能确保商品能及时送达到采购单位指定的辽宁省任何范围”修改为“十一、电商需具备一定的商城商品仓储能力,并具有能覆盖辽宁区域配送的完善的物流体系,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能确保商品及时送达到采购单位指定的辽宁省任何范围(以上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将《办法》附件1第十三条“十三、电商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提供不低于自有平台水平的售后保障服务。电商须具有在辽宁本地的技术支撑服务机构或证明具有在辽宁省做好售后保障服务的能力(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修改为“十三、电商应具备在辽宁省做好售后保障服务的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提供不低于自有平台水平的售后保障服务。(以上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