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信用记录应当由谁进行甄别?
发布日期:2024-07-02 浏览次数: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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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信用查询是作为资格审查还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置条件? 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进行甄别吗? 若甄别出供应商在失信名单中,是交由评审专家处理还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直接拒绝? 政府采购活动如何界定? 发布采购公告后,供应商报名、询问、质疑或投诉、交纳投标保证金算不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对供应商的信用查询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和审查。以上提问中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后的评审或谈判等一系列活动。“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个人征信查询问题建议咨询国家发改委,除“信用中国”外,个人信用也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网等其他网站查询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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