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交通运输领域两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09 浏览次数: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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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两项资金的支出范围、资金审核和下达方式等,两项办法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底。
据介绍,重点项目资金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均需承担支出责任的财政事权事项。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等。从国家高速公路投资补助标准来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建安费的25%、30%、40%执行。西藏自治区投资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核定投资的100%执行;新疆南疆四地州、青海省投资补助标准按照建安费的70%执行。除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支出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分档支持外,重点项目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事权委托地方实施事项和地方财政事权中一定时期需要支持事项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西江航运干线支出,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等。从投资补助标准来看,公路界河桥梁(隧道)项目按照核定的中方侧工程总投资的100%执行;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项目,西江航运干线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项目按照核定投资的100%执行;西江航运干线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按照核定实际支出的100%执行。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西江航运干线支出,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和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省道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