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发布日期:2024-07-09 浏览次数: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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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答:应当有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更了解采购需求,可以有效协助磋商,同时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时,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要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问: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吗?
答: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合格供应商有10家,中标供应商被质疑成立取消中标资格,可以重新采购吗?
答:这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服务采购项目可以设置在本地有专属业绩作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设置相对固定区域的业绩作为评审项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属于违规行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就服务事项进行细化明确,从具体要求上进行规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多家供应商的投标保函都是同一家银行出具的,能视为串通投标吗?
答:串通投标的认定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四条和87号令的第三十七条来认定,同一家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不能作为直接认定串通投标的依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